我司与厦门安居集团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零差价转租给子公司员工,是否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981发布日期: 2018-1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提供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员工并未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上述情况的转租,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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