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所开发的项目处于预售阶段尚未竣工交付,如果我司收取预收房款时开具了10%有税率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请问当月直接按照10%申报增值税后还需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86发布日期: 2018-1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8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因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可以按照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

3、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按照适用税率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需要申报增值税,收到预收款也需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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