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的企业在我公司承接零星物业修缮,签订物业修缮合同,按工时结算,物业修缮内容包括①门窗修缮、②家具修缮、③搬家具、④污泥清理、⑤厂区内三轮车维修等。因承接该物业修缮合同的企业为建筑施工企业,该企业对上述五种修缮业务均开具10%税率的建筑服务税目发票给我公司。请问:对方这样开具发票是否正确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8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因此,对方给您提供的门窗修缮,可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话,适用税率为10%。家具修缮,污泥清理,三轮车的维修不属于建筑服务,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为16%,搬家具应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税率为6%
二、对方给您提供多项业务,属于兼营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方应按不同的税率给您开票,区分不清楚的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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