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从事财产保险公司,财税【2015】86号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原免征营业部的继续免征增值税,我司有销售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险和意外险,按财税【2015】86号的规定,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险是肯定可以免税的,一年期及以上的意外险能否享受该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67发布日期: 2018-12-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8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保险企业销售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上述增值税免税范围,不可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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