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是否可以同时开专票和二手车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12-1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发票,是发生二手车应税销售行为时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据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没有冲突。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5、《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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