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或代征场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承租单位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8-12-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目前,该文件未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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