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单位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并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这种情况算统借统还吗?需要提供《企业集团登记证》来证明我们是集团企业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57发布日期: 2018-12-17 作者:12366北京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2366北京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17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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