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建厂房,向银行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应如何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2637发布日期: 2018-12-20 作者:书生

一、结论

企业厂房建设属于资本性支出,贵公司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贷款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税前扣除。


二、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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