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17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由于购货方经办失误,未进行认证,现已超过360天认证期,购货方要求将发票退给我司,我司对该票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专票给购货方。请教:购货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司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专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91发布日期: 2018-12-1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满足开具红字的情形,上述情况不属于开具红字的情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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