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预缴税款,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如何办理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您公司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因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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