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员工,由于上班是断断续续的,由于金额不大工资一直没发,在12月份把他的工资一起发了(9-12月的工资),那现在要给他补交9-12月的社保,请问个税是不是只要申报12月份的,还是要补申报9-11月份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21
一、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
二、9-12的在12月份发放,应合并成一个月工资于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企业登记状态“正常”,员工一入职有做采集人员信息的,即便员工没有收入,也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零申报”。之前未零申报的,请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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