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科技公司,开发软件为主,但是搭配硬件产品使用,并收入软件服务费用,构成销售价格,等于是硬件和软件一起。那么应该如何发票?是应该一同开具“软件服务费”,还是分硬件16%、软件服务费6%税率开票呢?两个税率可以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324发布日期: 2018-12-2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若是兼营销售,分别核算,分别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开票,可以开在一张发票上;若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情形的,按“信息技术服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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