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司是一家**投资合伙企业,主营就说对外投资,现在有一笔投资收到分红了,请问这笔分红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如果不算主营,那么是否申报-个税-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21
根据你司的描述,是否是属于主营业务收入,请按财务会计准则判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分红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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