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废旧建筑材料再加工,属于再生资源再次利用。主要材料:拆迁的石头、水泥沙、南安矿山废石头及废沙。以上材料通过我公司的“石子过滤器”、“涡流沙选器”设备,加工成 成品的 “石子”、“沙”。成品石子、沙再销售给混凝土公司。请问:1、我公司能开16%税率?2、如果能开16%,因拆迁的石头、水泥沙不能开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20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您企业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若属于此文件附件目录里所列出的情况,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2、您购进的拆迁的石头,水泥沙,若是向个人购买的,那么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您,您无法做进项抵扣。若您是向企业购买的,那您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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