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发票,一个月连开4张,请问会累计计税吗?还有劳务发票的服务名称填写劳务费可以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发票的内容请据实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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