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61发布日期: 2018-12-22 作者: 书生

一、结论

税务机关认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即如果转让合同不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合同生效日期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签订日期;如果转让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则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二、分析

以租代售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应视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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