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16年度从个人(小额零星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没有取得发票。因此,未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我单位能否对其进行补扣?
一、结论
可以在5年之内追补至税款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二、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考虑,在此之前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涉税问题,如果各地根据总局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按照此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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