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原先开错的发票要退回给销售方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1
建议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文件,结合发票种类,判断发票是否可以退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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