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运费增值税率已由原来的11%降到10%,那我7月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率为11%的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19发布日期: 2018-12-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1

如果该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对方开具11%发票,你司取得11%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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