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所有研发的企业都能享受了吗?是否不在需要先认定为中小型科技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以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在上述行业内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文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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