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登记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能适用最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吗?
一、结论
不可以。该公告明确规定,必须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才适用。贵公司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公告不适用。
二、税法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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