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 发布日期:2018-12-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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