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用水,物业代缴水费,垃圾处理费,不开据发票是否规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26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无法开具发票。
二、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6%)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若代收的是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则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作为转售电力(16%)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三、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代收垃圾处理费,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