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如中旬,小孩满3周岁,接受学前教育,是否通过修改重新保送专项扣除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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