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我在北京五环一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可是后来开发商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没能给我办理贷款事宜。2018年3月份告诉我按揭贷款银行收紧了办不下来了,而且房子已经卖给其他人了。我去找他们理论,最后退换了我的定金还支付了32万的解除合同违约金。但是去拿钱的时候他们告诉我还要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真的是这样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777发布日期: 2018-06-21 作者:山峰

一、结论

开发商要扣除您20%的个人所得税是对的。根据您的描述,该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理应由开发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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