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的临时工申报个税,是填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还要去税务局开发票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8
问题一:对于临时工,请确定收入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以个人名义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以工资清单形式入帐。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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