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什么时候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来源:税台网 人气:921发布日期: 2018-06-21 作者:张亮

 一、结论

应当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交钥匙的当月月末。


二、分析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具体时点及表现形式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管理标准各有不同。由于产权登记的时间一般要晚于房屋交付日期,按照实质承担受益原则,建议以购房者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一般按照物业与业主签署钥匙交接手续的日期来确定)为土地使用税纳税截止时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中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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