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的,假如他们做帐一次性就做折旧费用了(研发固定资产),那么这个折旧可以做一次性做研发加计扣除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参照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