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名外籍人员,并为其租了间房子以供住宿,但该人员在中国居住累计不满183天,这名外籍属于居民个人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26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因此,该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属于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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