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可扣除医保,但还有商业保险赔付的部分,是否可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因此,商业保险赔付的部分,不符合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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