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年终奖36000,适用第一档百分之3的税率,缴税1080元,实际到手34920元;若年终奖36001,适用第二档百分之10的税率,缴税3600.1元,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实际到手32610.9元年终奖多发了一块,到手反而少了2000多,这样的缴税政策合理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696发布日期: 2019-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2

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是一种优惠的税收计算方法,其原理是通过将收入除以12个月的月份数来降低该笔年终奖金所适用的税率档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税率档次的税制设计是用于每月收入的计算,因此当把收入除以12找适用税率时,就会造成您所说的现象。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因此,财税【2018】164号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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