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租住在公司的宿舍,只有宿舍申请表,没有租房合同或者租房协议,但是每月都有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19发布日期: 2019-01-0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因此,您如果符合条件即可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至于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根据该文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您如果没有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的话,有其他相关的资料能够证实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是可以的。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