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每个在职人员无论工资高低、是否由扣税义务人申报,他们每年都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 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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