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至今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013年12月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于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不满意,2016年4月与原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解除合同,2016年5月进行了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备案。2016年6月与新总包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设计合同,报建时以新设计单位的设计和新总包单位名义报建,请问我司该项目是否还属于老项目简易计税的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您应按照上述文件确定您的项目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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