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手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应拿去缴消,换新版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您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无需办理发票缴销业务。如您需领用新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以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后再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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