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的房子,是在结婚前买的领房产证的。那现在的房子是结婚后2017年老婆一个人公积金贷款买的,这算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房呢,利息能否计入附加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988发布日期: 2019-01-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2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如您妻子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属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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