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材料,我公司只负责人工和机械(如:挖掘机 铲车等),请问这种提供机械服务适用简易征收税率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