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申报部分专项扣除,如子女教育、贷款利息,年度还可以再汇算剩下的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4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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