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给购买方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要重开,发票已经跨月,未认证但购买方已入账,此种情况下,销售方是否还是需要同时收回原发票的抵扣联与发票联,还是应将发票联留由购买方做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购买方如果发票已经入账无法退回的,将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给销售方,销售方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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