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是分支机构,其中有一副总原在分支机构上班,后调到安徽总公司就职,但工资仍然在分支机构发放,安徽没有自有房产,租用一套房子。请问此情况租房租金可否做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7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如果纳税人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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