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年初填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年中对专项附加信息要增加或修改的,可以在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当月进行增加或修改吗,还是的等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呢?比如,孩子在年度中间升学等问题,纳税人年度中间租房到期,从新签租赁合同,租赁地址改变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7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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