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在职会计硕士学位继续教育,学校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是2008年9月,全部课程均已修完,但至今尚未通过论文答辩,尚未取得学位证书。因在职教育,没有明确的毕业时间,是否以取得证书的时间作为毕业时间?若是,未取得学位证书,是否属于处于继续教育阶段、而可享受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若享受了,最后还是无法通过论文答辩,是否需要追溯修正原有申报、而补税,甚至处罚、并影响个人信用?

来源:税台网 人气:950发布日期: 2019-01-0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4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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