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将所持有某家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我司,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指明是无偿转让,无体现股权价值及金额,请问是否需要缴交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咨询中心 发布日期:2019-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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