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联上盖了发票专用章和公章。此发票是否有效?客户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且已上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发票联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公章的发票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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