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我司一兼职人员,每次按300元费用给,每周来一次,一个月来四次,那他一个月总的兼职收入是1200,假设他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收入,那么是不是没有达到增值税的起征点?每月的起征点是5000是吧?

来源:税台网 人气:931发布日期: 2019-01-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8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该人员如果取得劳务报酬,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先不扣除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等到汇算清缴再并入综合所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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