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018.01-2018.09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企业所得税有按小规模税率预缴过。2018年10月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我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0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贵公司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比照上述文件执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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