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购进化工原料调和为90#汽油卖给加油站,并非生产加工,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一、结论
应当缴纳消费税。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政策,成品油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非应税消费品“调和成品油”对外销售,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尽管贵公司属于商贸企业,但调和成品油对外销售的行为,依然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分析
但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仅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该政策的出台,使得消费税纳税环节突破了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所扩大。
三、税法依据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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