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做成品油调和业务,注册地在我们县城(A)。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老板又在另外一个县(B)弄了些调油的设备,请问我们另外一个县的消费税在哪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35发布日期: 2018-06-21 作者:山峰

一、结论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在外县(B)设立的调和点属于分支机构,应当在外县(B)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分支机构(B)与您公司注册地县城(A)在同一省,经批准后可以由注册地总机构(A)汇总缴纳。


二、税法依据

1、《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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