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现开发某处地产项目,预计建成后自持并用于租赁,后续可能将部分用于出售。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相应进项税额无需分两年申报抵扣”,该项目取得的相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两年(第一年60%,第二年40%)进行抵扣?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92发布日期: 2019-01-1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 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企业将该房产用于自持并租赁的话,进项需要分两年抵扣,后续您企业若将这部分房产出售的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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