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房产,专票认证后,如何填写申报增值税报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第一年的申报抵扣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9栏全额填写,第10栏填写进项税额的6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2列全额填写,第3列填写进项税额的60%。第13个月的申报抵扣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填写进项税额的4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3列填写进项税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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